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辛○○相對人丙○○
壬○○己○○乙○○子○○戊○○甲○○丁○○癸○○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五二七號提存事件,其提存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準用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前遵本院68年度全字第666號假扣押裁定,提存面額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之有價證券(本院68年度存字第1665號)。其後屢次變換提存物情形如附表,茲因附表所示最後一筆債券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為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序號│變換裁定案號│提存案號│提存債券│面額││││││(新台幣)│├──┼───────┼─────────┼─────────┼─────┤│1│本院69年度聲字│本院70年度存字第10│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350萬元│││第1794號裁定│54號│種第十期債票│││├──┼───────┼─────────┼─────────┼─────┤│2│本院75年度聲字│本院75年度存字第49│中央政府建設公債75│330萬元│││第2427號裁定│37號│年度甲種第四期債票││├──┼───────┼─────────┼─────────┼─────┤│3│本院79年度聲字│本院80年度存字第11│臺灣省政府建設公債│330萬元│││第2334號裁定│85號│79年度債票││├──┼───────┼─────────┼─────────┼─────┤│4│本院83年度聲字│本院84年度存字第16│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2│330萬元│││第3487號裁定│33號│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5│本院88年度聲字│本院88年度存字第38│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330萬元│││第552號裁定│71號│設公債86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6│本院91年度聲字│本院91年度存字第35│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330萬元│││第1718號裁定│27號│86年度第二期債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