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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