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4號上訴人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953元,並補提上訴狀繕本4件,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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