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2號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6年易字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吳永梁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