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46之26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五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顏南全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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