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被告逃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竊盜案件,經通緝到案後,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乙○○繳納後,即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