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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