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被告郡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承 送達代收人 陳姮君 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2被上訴人即原告新世界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舒鈐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3,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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