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0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澤合 送達代收人 吳淑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5,000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