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甲○○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佰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全力公司)邀其餘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9月26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400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2紙,借款期限分別至102年9月26日、98年9月26日止。其中1,000萬元之借款約定利息於97年9月26日起至
99年9月25日止、99年9月26日起至102年9月26日止,分別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個別加碼年率
1.43%、1.65%計算;400萬元之借款約定利息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個別加碼年率1.3%計算。而被告未依約還款時,原告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為1.185%。兩造並約定如有一期債務未按期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則視為全部債務到期,除依約計算利息外,又上開借款轉列到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再加1%計之,另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分別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分別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全力公司於98年3月13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均僅繳交本息至98年5月26日,系爭2筆借款依兩造所簽立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全力公司復於98年6月
4日分別償還本金489,352元及209,617元,故被告全力公司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1,684,2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未還。又被告乙○○、丙○○為系爭2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影本二紙、放款明細登錄卡、存入憑條、一般撥貸登錄單影本各三紙及利率資料表影本一紙,核屬相符。再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規定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
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楊晴翔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霜潔附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8,669,402│自98年5月26日│3.615%│││││(計息本金)│至98年6月4日止││││││││││││├──────┼───────┼────┼───┼───────────┤│1│8,180,050│自98年6月4日│3.615%││自民國98年6月27日起至│││(餘欠本金)│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算。││││││││├───┼──────┼───────┼────┼───┼───────────┤││3,713,815│自98年5月26日│3.485%│││││(計息本金)│至98年6月4日止│││││├──────┼───────┼────┼───┼───────────┤│2│3,504,198│自98年6月4日│3.485%││自民國98年6月27日起至│││(餘欠本金)│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算。│├───┼──────┼───────┼────┼───┼───────────┤│合計│11,684,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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