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湯美玉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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