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7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合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全夆工程有限公司陳報鎢鋼切齒器材料每顆重量為若干及其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