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254號上訴人北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上訴人吉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被上訴人戊○○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劉坤典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