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論處罪刑,復經本院以無具體理由駁回被告上訴在案,而該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前開規定,被告對於本件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