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岱廷指定辯護人黃暘勛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岱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侯岱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又前已有因本案遭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第1項第1款之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6年5月19日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3月,被告已於106年6月9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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