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8號原告 詹忠明 被告 鄧氏順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被告如行蹤不明,需補正被告之失蹤人口報案證明(請至警察機關辦理)。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