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友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友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友誠先後因竊盜、水土保持法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
2號、99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書各1件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