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8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八八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八八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
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劉以全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之裁定,經以九十年度票字第二二八九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原告早於八十三年八月間即已清償債務完畢,僅疏未取回系爭本票,且系爭
本票發票日為八十三年八月四日,迄今已逾三年,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已經罹於時效,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顯已不存在,為此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並提出本票裁定影本一件為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對原告之主張加以爭執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如主文所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段永玉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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