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八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二八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因思慮不週,致罹刑章,經此偵查程序,當足生警惕,故認其宣告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三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