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和解契約及連帶保證履行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
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因積欠原告會款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遂邀同被告
甲○○擔任連帶保證人,三方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共同書立和解
書(下稱系爭和解書),約定乙○○應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
六日止,於每月六日給付原告一萬元,共計二十五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
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