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即譚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折合
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陸
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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