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即譚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折合
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陸
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