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棋笙 債務人 蔡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壹拾叁元,及其中㈠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給付新台幣伍萬零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五期違約金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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