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堂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2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堂念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車號查詢
汽車車籍電腦列印資料、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電腦列印資料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堂念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初犯酒後駕車之公
共危險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查。本次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
之情形下,竟仍貿然駕車上路,致發生擦撞事故,被告輕
忽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專科畢業之智
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閱被告之警詢筆錄)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001號
被告張堂念男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
弄00號
居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堂念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11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某餐
廳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猶於同日14時許,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上路。迨於同日14時13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達
生路與中興街口時,適有 莊瑞玉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行經該處,兩車發生碰撞(未據告訴),經警到場處
理並於同日14時37分許,對張堂念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7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堂念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
調查表各1份、現場照片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檢察官陳榮林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羽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