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劉靜惠
即 被 告
視同上訴人 劉仲修
即 被 告 劉仲容
劉靜秀
劉仲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8年度馬簡字第112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98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
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