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7號原告 謝俊發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離婚部分:參仟元、酌定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部分:壹仟元),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參仟元,應補正裁判費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周健忠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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