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750號聲請人 鄭貴賓 上聲請人鄭貴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台端所附為持有股票明細表,請補正掛失通知函)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750號聲請人 鄭貴賓 上聲請人鄭貴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台端所附為持有股票明細表,請補正掛失通知函)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