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4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宛秦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助給字第500號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係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受保護管束人對於檢察官所指揮執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如有不服,非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刑時,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惟刑事訴訟法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宛秦億(下稱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撤銷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7號判決,改處受刑人犯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加重強盜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入監執行至102年7月16日假釋出監。嗣因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經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報請法務部於104年11月5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0401131540號函准予撤銷假釋,應執行2年9月3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08年8月2日以南檢錦午108執更緝156字第1089048730號函(原104年度執更字第2332號),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8年度執更助給字第50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助字第500號執行案卷(給股)查證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更助給字第500號執行指揮書所執行之上開殘刑,對於受刑人諭知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刑之裁判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受刑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揭執行之指揮,向本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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