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 蔡佩玲
林俊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繆昕翰 律師
尤亮智 被告 林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尤亮智律師」,應更正為「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尤亮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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