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鈺宏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2日│108年9月26日8時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79號│字第1243號│├───┬────┼──────────┼──────────┤│最後│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242│108年度嘉簡字第153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8日│108年12月12日│├───┼────┼──────────┼──────────┤│確定│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242│108年度嘉簡字第1535││││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9日│1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