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法字第4號聲請人 鄧慶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嘉義天玄宮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次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天玄宮(下稱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8年8月5日第五屆第六次董、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該財團法人於108年8月5日第五屆第六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變更前之捐助章程第13條規定:「董、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為之。」,該財團法人雖於108年8月5日召開第五屆第六次董、監事會議,有董事8人出席、監事6人出席,並通過捐助及組織章程之修訂,惟查該次會議招開時,財團法人法業已施行,則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即屬前開捐助章程第13條所稱另有規定之情形,故有關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即應適用財團法人法第45條特別決議之規定,而該財團法人共有董事21人,則該次董事會出席董事未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依前揭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規定應不得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又因捐助章程為組織章程之母法,且本次聲請變更組織章程之內容與捐助章程相同,則變更捐助章程部分既已駁回,組織章程之變更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拓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