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8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丙○○
被   告 鎮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定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上訴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11月25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97年11月2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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