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24號附民原告 張盞興 附民被告 詹昊謙 (原名 詹諾堯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謝承益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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