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57號上訴人永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被上訴人 林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57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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