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46號聲請人立暉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冠諭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精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美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新分行113年5月31日1,926,693元GQ0666623立暉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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