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峻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84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642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劉峻宇犯如本判決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台灣大哥大-板橋南雅二店簽帳單上偽造之「 游皓雄 」署名壹枚沒收;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補充「被告劉峻宇於112年3月16日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參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42號卷附當日筆錄)」為證據。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3行所載之「各論以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應更正為「各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
三、附件附表二編號34特約商店欄所載之「新版店」,應更正為「新板店」。
貳、審酌被告係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對於不得以侵占遺失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等非法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等情,自當瞭然於胸,卻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循合法、正當之途徑取得所需,而恣意侵占他人遺失之信用卡復持以盜刷消費,缺乏基本之法治觀念,更對金融交易安全造成危害,皆甚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目的、手段、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侵占、詐得財物及利益之價值與數額、犯後始終坦認全部犯行,態度勉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或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同為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參、沒收:
一、未扣案之台灣大哥大-板橋南雅二店簽帳單(即被告實行本判決附表一編號四所示犯行使用之物),既已持交上開特約商店收受,自非屬被告所有,且核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惟該簽帳單上偽造之「游皓雄」署名
1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主文第2項諭知沒收。
二、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各為被告實行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示犯行所得之財物或不法利益,概屬其犯罪所得,且未見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事證,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自應同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實行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犯行侵占之信用卡,屬個人理財工具,雖具有專屬性,但經濟價值較為低微,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1項、第
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一即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侵占遺失物犯行。劉峻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即附件附表一所載之詐欺等犯行。劉峻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即附件附表二所載之詐欺等犯行。劉峻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即附件附表三所載之詐欺等犯行。劉峻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犯罪所得備註一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伍元。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二所示被告所為犯行之犯罪所得。二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參拾陸元。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所示被告所為犯行之犯罪所得。三新臺幣捌萬貳佰壹拾伍元。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被告所為犯行之犯罪所得。--------------------------------------------------------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4842號被告劉峻宇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峻宇於民國110年9月3日前不詳時日,在不詳地點,取得游皓雄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卡號4563****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本案信用卡)後,未思交付警察機關公告招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而將之侵占入己;復於110年9月3日至同月6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持本案信用卡於附表一「消費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手機或其他可連接網路之設備連結網路,在線上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及驗證碼,表彰係游皓雄持卡消費之意,偽造線上刷卡消費之不實電磁紀錄後,向附表一「特約商店欄」所示之特約商店及中信銀行行使之,致該等特約商店陷入錯誤,因此詐得免予支付附表一「刷卡金額欄」所示網路商品價金之不法利益;又接續於附表二「消費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利用信用卡小額消費無須簽帳單之特性,持本案信用卡向附表二「特約商店欄」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買商品及服務,致該等特約商店陷入係游皓雄持卡消費之錯誤而交付附表二「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商品及服務予劉峻宇,並使劉峻宇藉此獲得財物且免予支付使用服務所生消費金額之利益;並接續於附表三「消費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持本案信用卡向附表三「特約商店欄」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買商品及服務,並分別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於簽帳單上偽簽「游皓雄」之署名及簽署「劉峻宇」之署名,用以充作係真正信用卡所有人之姓名而行使,致該等特約商店陷入錯誤,因此交付附表三「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等值商品及服務予劉峻宇,使劉峻宇獲得該等財物及免費住宿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游皓雄、各特約商店及中信銀行對於信用卡授權交易與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峻宇於偵查中之自白坦認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代理人 陳禹伸 於警詢時之指訴一、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金風險衡量部偽冒暨安控規劃科擔任專員之事實。二、指訴被告因前揭犯罪行為,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有141,587元損害之事實。3證人游皓雄之證述一、證述伊所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遺失及遭冒刷之事實。二、證述伊並沒有在犯罪事實所載之時間及地點進行消費之事實。4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111年1月17日法大字第111007351號函所簡附之銷售明細表、電子發票開立通知及信用卡簽名明細證明被告冒用游皓雄之名義,於110年9月3日14時44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二門市消費29,132元購買APPLEIPHONE12128G手機暨Combat軍規認證防摔殼1個之事實。5板橋凱薩大飯店明細、發票、防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旅客健康聲明卡各1份證明被告使用被害人游皓雄之信用卡前往板橋凱薩大飯店住宿之事實。6馥都飯店消費明細、發票及馥都飯店住客表各1份證明被告使用被害人游皓雄之信用卡前往馥都飯店住宿之事實。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7日遠百110(板新)字第10002號函及檢附APPLE授權經銷商「德誼」專櫃消費簽帳單影本1份證明被告使用被害人游皓雄之信用卡於110年9月6日14時34分前往遠東百貨APPLE授權經銷商「德誼」專櫃消費之事實。8冒用明細一覽表證明被告於110年9月3日13時7分20秒許起迄至同年9月5日21時28分24秒止,持被害人游皓雄之信用卡進行消費,合計金額共141,587元之事實。9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2項詐欺得利、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等罪嫌。又被告上開偽造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其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三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各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各實行一個犯罪行為,亦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各論以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嫌。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信用卡簽單上偽造之「游皓雄」署名,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檢察官吳秉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順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刷卡方式均為線上刷卡編號消費時間特約商店刷卡金額(新臺幣)1110年9月3日13時7分許GOOGLE*staruniongame33元2110年9月3日13時19分許GOOGLE*staruniongame170元3110年9月4日6時49分許GOOGLE*staruniongame33元4110年9月4日17時41分許foodpanda429元5110年9月4日22時14分許foodpanda180元6110年9月4日23時12分許foodpanda400元7110年9月5日7時43分許foodpanda299元8110年9月5日14時37分許foodpanda427元9110年9月5日18時37分許foodpanda379元10110年9月5日22時59分許foodpanda809元11110年9月6日11時16分許APPLE.COM/BILL33元12110年9月6日14時50分許APPLE.COM/BILL170元13110年9月6日16時39分許APPLE.COM/BILL170元14110年9月6日17時34分許APPLE.COM/BILL330元15110年9月6日18時51分許APPLE.COM/BILL33元附表二:刷卡方式均為以刷卡消費免簽名之方式編號消費時間特約商店商店地址刷卡金額(新臺幣)1110年9月3日13時54分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板雅店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98元2110年9月3日13時55分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板雅店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25元3110年9月3日14時54分許 全家 便利商店-板橋新雅店新北市○○區○○○路0號1,554元4110年9月3日15時39分許勝立生活百貨館新北市○○區○○○路0號319元5110年9月3日15時46分許稻田服飾館新北市○○區○○○路00號1,298元6110年9月3日15時54分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板雅店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43元7110年9月3日16時5分許聯和通信器材行新北市○○區○○○路00號1,570元8110年9月3日17時41分許神駒鞋坊新北市○○區○○路00號1,900元9110年9月3日18時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板雅店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216元10110年9月3日19時25分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板雅店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68元11110年9月3日21時17分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板雅店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96元12110年9月3日22時31分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板雅店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22元13110年9月4日6時51分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板雅店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62元14110年9月4日7時45分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板雅店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16元15110年9月4日8時50分 許統一 超商雅東店新北市○○區○○○路00○0號1,050元16110年9月4日8時55分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板雅店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44元17110年9月4日11時31分許台灣大車隊80422台北市○○區○○街000號90元18110年9月4日12時6分許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113元19110年9月4日12時19分許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1,276元20110年9月4日13時30分許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4,478元21110年9月4日14時7分許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2,827元22110年9月4日14時24分許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3,586元23110年9月4日14時32分許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266元24110年9月4日14時37分許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71元25110年9月4日14時40分許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2,278元26110年9月4日17時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板橋麗寶店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2,032元27110年9月4日20時7分許遠東百貨板橋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820元28110年9月4日20時14分許遠東百貨板橋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270元29110年9月4日21時28分許凱撒大飯店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8,960元30110年9月5日21時28分許凱撒大飯店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1,980元31110年9月5日8時2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板民店新北市○○區○○街00號621元32110年9月5日9時2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板民店新北市○○區○○街00號279元33110年9月5日21時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板民店新北市○○區○○街00號52元34110年9月5日21時29分許全國電子-新版店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80元35110年9月5日23時2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板民店新北市○○區○○街00號1,047元36110年9月6日7時4分許統一超商-新學府店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元37110年9月6日7時14分許統一超商-新裕生店新北市○○區○○路00號170元38110年9月6日7時50分許台灣大車隊81203台北市○○區○○街000號155元39110年9月6日10時8分許台灣大車隊80468台北市○○區○○街000號80元40110年9月6日13時56分許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550元41110年9月6日14時11分許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2,060元42110年9月6日15時5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板農店新北市○○區○○路00○0號55元43110年9月6日17時5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板農店新北市○○區○○路00○0號539元附表三:刷卡方式係於刷卡之簽帳單上偽簽「游皓雄」之署名及
簽署「劉峻宇」之署名,用以充作係真正信用卡所有人之姓名而行使之。
編號消費時間特約商店地址刷卡金額(新臺幣)備註1110年9月3日14時44分許台灣大哥大-板橋南雅二店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9,132元偽簽「游皓雄」之署名1枚2110年9月4日15時14分許板橋凱撒大飯店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5,676元簽署「劉峻宇」之署名1枚3110年9月6日9時59分許板橋凱撒大飯店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6,960元簽署「劉峻宇」之署名1枚4110年9月6日10時12分許馥都飯店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4,547元簽署「劉峻宇」之署名1枚5110年9月6日14時34分許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33,900元簽署「劉峻宇」之署名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