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39號原告 李宇喬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被告力浤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惟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7日(週一)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於當日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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