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清風具保人王婉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6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婉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王婉茹因被告江清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命具保人促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並無因案在監在押等情形,未協同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亦未當庭或以書狀提出合法未到庭之證明(見本院卷第259頁、第
285-287頁);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送達證書5紙、本院刑事報到單2紙、本院審判筆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民國109年3月18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09691號函暨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09年3月21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090000197號函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王婉茹)、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江清風、王婉茹)各1份在卷可稽(見被告江清風之聲羈卷第27頁、第29頁、第31頁;本院卷第57頁、第59頁、第237頁、第239-241頁、第261頁、第151頁、第201頁、第211-216頁、第217-221頁、第275頁、第277-279頁)。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83頁),又被告業於108年11月13日出境而迄今未返,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87頁),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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