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51號聲請人 李素芬 即儀裳精品服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儀裳精品服飾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素芬為儀裳精品服飾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儀裳精品服飾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儀裳精品服飾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全體股東同意選任李素芬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素芬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李素芬願任同意書、相關簿冊及文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6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