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4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榮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踴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