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 楊琳敏 再審被告 丁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282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再審原告就上開訴訟所提起之本件再審之訴,依前揭法條規定,即應專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玆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