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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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69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94年8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9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3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龔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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