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簡字第180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下1、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勇
柯宏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貳拾
玖萬伍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94年7月23日起至民國94年8月26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紀錄各乙紙為證,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
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
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命被告給付未逾五十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