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周慶全 (現另案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容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被告 阮金銀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105號殺人未遂案件(偵查起訴案號:
99年度偵字第15739號、99年度偵字第282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阮金銀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阮金銀被訴殺人未遂一案,經本院審理後,於100年4月13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阮金銀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阮金銀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至於原告對同案被告 范文統 之訴部分,待同案被告范文統到案審結後再併予處理,附此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劉正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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