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結合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嘉鴻選任辯護人曹宗彝律師
鄭崇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而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鴻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許嘉鴻因強盜而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禁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所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而擄人勒贖罪,該罪法定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在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本案共犯王志賢仍在檢察官偵查中,共犯汪家政則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