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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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OMDAVY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OMDAVY( 王倍娸 )自民國壹佰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0年2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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