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伯斯公司法定代理人MICHELLEB.被告 巫志龍 陳俊仁 柯威 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書記官許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