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6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旺財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下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㈠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條規定)、㈢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查報旺財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旺財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