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94號原告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私立 林冠傑 文理短期補習班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因價額未明,茲限原告如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號1樓、2樓之房屋、地下1樓第5號、第6號平面停車位及地下3樓第32號機械停車位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該裁判費。
二、被告台北市私立林冠傑文理短期補習班組織型態證明文件(為公司、法人或獨資、合夥,若為合夥,應提出證據證明合夥人全體姓名、身份證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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