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7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九樓之七房屋騰空,
並將上開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9樓之7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7,000
元,租期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下稱系爭租約)
,然系爭租約屆滿後,兩造並未續訂租約,惟被告迄今仍將所有
家具物品放置系爭房屋內,仍未返還系爭房屋之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系爭租約影本1件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
空,並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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