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77號附民原告 李昱成 附民被告 陳岳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6、63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陸怡璇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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